
图片由百度文心AI生成。制图:刘岩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2024年11月
短剧《X迹》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线
但观众很快发现
剧中一角色疑似换脸知名女演员
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多平台热搜
阅读量破亿
近年来,明星被盗脸、被盗声音
甚至被制作成AI虚拟人的情况越来越多
杨紫、易烊千玺等多位演员工作室
接连发布抵制AI短剧侵权的声明
季冠霖、边江等配音演员也相继发声
从公众人物到普通素人
被AI盗脸盗声的侵权乱象愈演愈烈
短剧人物“神似”明星
短剧《X迹》的制作方是一家主营短剧业务的公司,叫浙江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在各大社交平台都设有官方账号。剧集上线后,该公司不仅在自己的账号上进行推广,还把该剧的版权授权给了安徽省阜阳市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公司),让对方在抖音账号“某某短剧”上同步上线。杭州公司和阜阳公司联合推剧,《X迹》的争议被迅速放大,引发了大量网络用户对被盗脸演员的讨论。
该涉案知名女演员的代理律师表示,杭州公司和阜阳公司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演员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该演员的肖像权,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精神困扰和伤害。2025年5月6日,该女演员委托律师正式将杭州公司和阜阳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杭州公司制作的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的技术,换脸后的女主角人物形象与原告的肖像具有很高的相似度。《X迹》于2024年11月在互联网平台上线,2025年4月收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下线。2025年6月,杭州公司对侵权内容进行修改后,再次将该剧上线。截至2025年12月初,《X迹》的播放量已达到49.8万。
杭州公司辩解,《X迹》的争议片段是通过AI大模型、深度合成技术处理而成,并未使用原告的肖像。按杭州公司的说法,他们先是使用大语言模型辅助生成了用于文生图的“美女记者”(剧中女主角身份为记者)的英文提示词,再将提示词输入文生图的模型中得到多张人脸,并从中选出一张。通过视频换脸的大数据模型,替换了短剧中女演员的脸,最终合成了涉案争议片段。可当法庭要求杭州公司再次演示换脸过程时,他们则以账号、技术有问题为由,表示无法完成。此外,当原告使用杭州公司提供的生成图的方式和短剧片段在同一个软件上进行换脸时,得到的形象与《X迹》中呈现的完全不同。
“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金牌?
此案审理中,杭州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是:“技术中立”。这也是很多涉AI类侵权案件中被告常用的理由,他们觉得AI有技术“黑箱”的特性,侵权内容都是AI随机生成的,具有一定的巧合性。
杭州公司认为,他们创作短剧的过程依赖于AI大模型的“随机生成”机制:输入的是“美女记者”等通用提示词,而非原告姓名或特定指令。他们辩解,AI生成的人脸是算法基于海量数据计算后“偶发”呈现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因此,生成的形象恰与原告“神似”,属于技术运行的客观巧合,而非公司主动选择或设计的结果。
该公司还提出,原告所主张的五官特征(如高鼻梁、大眼睛)属于大众普遍认可的美女“共性特征”,并非原告所独有。AI大模型从海量数据中学习的只是这类通用的美学标准,而非针对原告个体的数据画像。因此,他们认为《X迹》中的女主角形象之所以与原告有极高相似性,仅是AI对公共特征进行排列组合的结果,并不构成对特定个人肖像的“使用”。此外,他们还提出,当前AI技术具有“黑箱”特性(如版本迭代、参数变动等),导致该公司无法精确复现同样的生成过程。此案中,被告利用AI换脸技术生成的肖像与原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AI生成人物的有些面部特征与原告的肖像存在一定差异,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只是AI技术导致的撞脸,并不是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导致的侵权”。
赵琪表示,在利用AI技术实施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难以掌握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所涉及的算法模型、操作指令、参数设置等数据,都是由被诉侵权行为人所掌握和控制的,故应由被诉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比如,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复现整个创作过程,或者通过公正、可信的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完整呈现整个创作过程,证明其在整个创作过程中没有使用涉及原告个性化特征的参数、内容等。
此案中,杭州公司既未提交任何能够复现涉案视频创作过程的证据,其事后提交的以其他演员肖像换脸后的测试视频,以及原告使用相同图片、短剧原始片段、换脸大模型所生成的内容,均与涉案争议片段存在显著差异。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所称“技术中立”“随机生成”等创作过程难以令人信服,其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AI短剧撞脸明星的侵权链条远不止于短剧的制作端。在此案中,除了杭州公司,作为播放涉案短剧的另一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主体——阜阳公司同样被原告推上了被告席。阜阳公司提出,他们已经和杭州公司签订了视听作品授权合作协议,并支付了3.2万元费用。因此,阜阳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获得了《X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情况。
阜阳公司的抗辩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著作权授权能否成为肖像权侵权免责事由?赵琪给出的答案是“不能”。她认为,肖像权与著作权是两种法律权利,当两种权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时,二者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差异,以及法律对人身权益给予保障的立法精神,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不能损及他人的肖像权。阜阳公司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不影响相关行为对原告肖像权侵权的成立。
这也引发了更深层的追问:当谈论到对短剧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时,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他们又该注意什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成员邓以勒表示,我们在讨论网络平台责任问题时,常会提到两个概念——“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平台的一般免责规则,平台存在海量用户上传内容,当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及时处理,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通知—移除”即可免除连带责任。“红旗原则”(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明显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即使未收到权利人通知,也应删除或屏蔽,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是其核心例外,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平台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应当知道”侵权存在,若其未主动处理,即构成过错,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需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当侵权短剧被置于首页推荐、热搜榜单、付费专区等算法主动推送的高曝光位置,或其标题、封面、简介直接指向侵权(如明示或暗示“AI换脸某明星”)时,平台便不能坐等通知,而须主动作为。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赵琪认为,短剧平台对涉AI换脸内容负有以下主要义务:第一,对热播影视作品、知名公众人物等具有较高侵权风险的换脸内容,承担更高的主动审核注意义务,而非被动等待权利人通知;第二,建立健全便捷的侵权投诉机制,并在收到符合条件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第三,对于反复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封禁账号等与其平台治理能力相匹配的管理措施。
2025年1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杭州公司、阜阳公司需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上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在利用AI技术实施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难以掌握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故应由被诉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个人或组织主张其系利用AI技术生成人物形象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确立,有效解决了此类案件中侵权主观故意的证明难题,也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平衡了技术创新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
那么,在AI换脸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短剧的制作方、购买方和播出平台应该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以避免侵权呢?对此,赵琪给出了系统化的建议——
(文中涉案短剧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7月下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演员被盗脸”乱象调查》
编辑丨黄莎 肖玲燕 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涂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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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更新:2026-08-04